祁县文化局、祁县财政局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27 12:00:00


祁县文化局

文件

祁县财政局


 祁文发[2017]13号

     111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文发〔2016〕17号)通知精神,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文发[201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县财政局                 祁县文化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完善文化和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优先本土服务,发展特色文化。为推动祁县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具有祁县地域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规模,逐步建立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2017年年底前,在全县建成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体系,形成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具有祁县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四、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等内容。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特色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8.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6.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及辅助性工作;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优秀民间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的运营和管理;

2.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3.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4. 公共文化设备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5. 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文化团体等文化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的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1.公共文化的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2.公共文化的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文化产业的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4.其他文化的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五、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从事公益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六、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由购买主体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购买价格。

七、实施程序

(一)制定购买目录。购买主体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具体购买目录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审核把关。年度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具体购买目录由各级财政、文化等部门在研究讨论、市场询价和审核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购买范围、内容、数量和经费。

(三)购买确认。购买主体每年按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计划,根据所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报本级财政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或报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五)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对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经费拨付。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经绩效评价合格后,应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八、培育承接主体

对现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支持其全面了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内容。对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通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九、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资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档案在内的诚信评价体系,规范购买体系,提高各个环节参与者的积极性、诚信度,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

 

祁县文化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祁县购买公共文体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9.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0.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1.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2.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3.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14.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5.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6.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7.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8.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9.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20.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21.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22.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23.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4.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运营和管理

  25.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6.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27.公共艺术、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28.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9、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0.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31.民办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2.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33.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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